

註冊結婚的4點法律事項|婚禮法定程序、見證人資格及婚禮清單
婚禮有很多不同的名詞:結婚註冊、婚姻登記、結婚簽紙等。唯部份純屬宗教/傳統婚禮儀式,卻沒有法律效力。
在香港具法律效力的婚禮必須符合所有法定要求,包括:於婚前3個月內向婚姻登記官遞交擬結婚通知書、並獲簽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且婚禮須在婚姻登記處由登記官主持,或在 特許的公眾禮拜場所 由合資格的神職人員主持,或由證婚律師在香港其他地方主持及完成下列法律事項。
在此文中,壹誓的全職證婚律師會集中講解由證婚律師主持有法律效力的婚禮。
其他參考文章:辦妥擬結婚通知書3點須知|資格、程序和所需資料
婚禮當日的法律事項
先決條件:您們必須在預定結婚日期前的3個月內向婚姻登記官遞交擬結婚通知書,並獲得政府發出的婚姻登記官證明書
- 婚禮前,您們須一同簽署聲明書(MR65);未有簽署擬結婚通知書的一方須簽署婚姻狀況聲明;如婚姻登記處有額外的文件要求,您們必須攜帶及出示有關文件的正本及影印本,以供證婚律師認證
- 婚禮儀式必須以中文(包括廣東話或普通話)或英文舉行。凡證婚律師確信您們及2位結婚見證人均聽得懂中文,則可以中文行禮;均聽得懂英文,則可以英文行禮。若您們或見證人須要用中/英文以外的外語溝通,儀式中的中/英文對話須由翻譯員即場翻譯成相關外語,而翻譯員須於行禮前簽署一份翻譯員聲明
- 您們2人,2位結婚見證人(任何國藉的人士,但必須年滿18歲或以上)及翻譯員(如適用)須向證婚律師出示身份證明文件¹⁺²以便核對身份
- 婚禮儀式必須包含以下法定程序:
- 證婚律師宣讀法定致辭
- 「在兩位結為夫婦之前,本人在職責上要提醒你們:根據《婚姻條例》締結的婚姻是莊嚴而有約束力的,在法律上是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不容他人介入。因此,[新郎姓名]和[新娘姓名],你們的婚禮雖然沒有世俗或宗教儀式,但你們在本人和現時在場的人面前當眾表示以對方為配偶,並為此簽名為證後,便成為合法夫妻」
- 新人宣讀法定誓詞
- 「我請在場各人見證:我[自己姓名]願以你[對方姓名]為我合法妻子/丈夫」或採用個人化版本
- 新人及2位結婚見證人在一式兩份的結婚證書上簽署;證婚律師會即場將一份證書交予您們保管,並將另外一份於7日內交回婚姻登記處存檔
- 證婚律師宣讀法定致辭
其他參考文章:融合宗教儀式的婚禮安排及參考方案
其他參考文章:誓詞可以個人化成點?有D咩一定要講?
備註:
- 如無法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的法律後果:
- 準新人:當日不能進行證婚
- 結婚見證人:即場轉見證人,及後結婚證書需交回婚姻登記處進行人手修改,涉及修改費用$500
- 翻譯員:即場轉翻譯員
- 所需出示的身份證明文件:
香港(永久) | ||||
• 香港身份證 | ||||
香港(非永久) | ||||
• 香港身份證 • 香港簽證身份書(如申請者持有此證件) • 護照+有效逗留香港許可証明(如申請者非香港簽證身份書持有者) | ||||
澳門 | ||||
• 澳門身份證 • 入境証明 • 有效逗留香港許可証明(樣本可見下圖) | ||||
中國內地 | ||||
• 往來港澳通行證 • 入境証明 • 有效逗留香港許可証明(樣本可見下圖) | ||||
台灣 | ||||
• 台胞證 • 入境証明 • 有效逗留香港許可証明(樣本可見下圖) | ||||
其他國籍 | ||||
• 護照 • 入境証明 • 有效逗留香港許可証明(樣本可見下圖) |
有效逗留香港許可證明的樣本


結婚見證人不懂簽署
若您的見證人不懂得簽署,可以於證婚律師見證下在結婚證書上其相關簽名部份以打叉號代替。而結婚證書上會加印下列字句:
Cross mark made by (見證人英文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Witnessed by (律師姓名)(律師簽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欲更改結婚證書簽名
請留意,所有結婚當日文件的簽名均必須與你們簽署「擬結婚通知書」上相同。
若你們欲更改簽署結婚證書時的簽名,請填妥「更改簽名確認信」並於婚禮當日交給律師。
律師當日帶備物品

總結:婚禮清單
必備事項 (若未能符合,將無法如期進行證婚)
1. 一對新人的的身份證明文件
2. 兩位結婚見證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3. 婚姻登記官要求出示的額外文件正本及影印本 (如有)
4. 結婚申請的相關文件的正本及影印本(若於簽署擬結婚通知書時未有出示該文件的正本)
5. 外語翻譯員及其身份證明文件 (如須外語翻譯)
6. 正本婚姻登記官證明書(只適用於自行辦理排期文件者)
自選事項
7. 自定個人化誓詞
8. 結婚戒指
9. 證書筒/冊
延伸閱讀:
注意:以上只屬一般性參考資料,不應被視作完整的法律意見。欲查詢詳情,請聯絡壹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