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辦妥擬結婚通知書3點須知|資格、程序和所需資料
在香港結婚前,須完成下列程序:
- 16歲以上的合資格人士,於結婚前3個月內,辦妥擬結婚通知書,啟動註冊結婚程序;
- 遞交擬結婚通知書時,須出示所需文件作核實;
- 未滿21歲人士須取得父母同意及提供所需資料
下文將由證婚律師為您詳細講解排期結婚的資格、程序和所需資料。
1. 排期結婚的資格
- 在香港結婚,雙方無須是本港居民,可以屬任何國籍人士;
- 香港結婚的最低法定年齡為16歲(以結婚當日計);
- 如結婚的任何一方未滿21歲,但超過16歲,必須事前取得父母或監護人的未滿21歲結婚同意書和未滿21歲結婚聲明書。
2. 辨理擬結婚通知書的時間及程序
- 您們必須在預定結婚日期前的3個月內透過婚姻監禮人(“證婚律師”)向婚姻登記官遞交擬結婚通知書,啟動註冊結婚程序;
- 婚姻登記官會在婚姻登記處展示擬結婚通知書最少15日;
- 在15日後的第1個工作天起,如沒有人提出反對,婚姻登記官便可隨時發給婚姻登記官證明書;
- 因此,您們必須於結婚前最早3個月²至最遲17日¹透過證婚律師向婚姻登記處遞交擬結婚通知書;
- 當證婚律師收到婚姻登記官證明書後,您們便可即時舉行婚禮;
- 婚禮必須在簽署擬結婚通知書的3個月³內及收到婚姻登記官證明書後舉行;
- 排期結婚和行禮證婚可以由2位不同的證婚律師分別處理。
備註:
- 雖然辦理排期結婚的法定最後限期為婚前17日把擬結婚通知書遞入婚姻登記處,但若然期間出現環境因素(如公眾假期、政府部門因疫情關閉等)或人為因素(如文書錯誤)引致的延誤,婚姻登記官證明書便不能如期獲批。因此,婚姻登記官建議辦理排期結婚的最後限期為婚前1個月,以減低延誤的風險,保障您們的利益。
- 法例禁止擬結婚通知書早於結婚前3個月簽署。
- 擬結婚通知書的有效期,由簽署日期計起的3個月內;若更改結婚日期,而新的婚期在簽署擬結婚通知書日期起計的3個月以外,則需重新簽署,因原本的結婚申請已經無效。
- 如結婚前最早3個月²至最遲17日¹,新郎或新娘均無法在港親身辦理排期結婚,則需辦理「海外擬結婚通知書」。詳情請參考:海外排期
3. 遞交擬結婚通知書所需的資料及文件
可由其中一位準新人到壹誓代辦,並帶備自己所有證件和文件的正本,及另一方的所有證件和文件的正本或副本。所需文件詳情如下:
A.居民身份/國籍
香港 (永久) |
• 香港身份證 |
香港 (非永久) |
• 香港身份證 • 香港簽證身份書 /護照 |
澳門 |
• 澳門身份證 • 入境証明 • 有效逗留香港許可証明 |
中國內地 |
• 往來港澳通行證 • 入境証明 • 有效逗留香港許可証明 |
台灣 |
• 台胞證 • 戶籍謄本 • 入境証明 • 有效逗留香港許可証明 |
其他國籍 |
• 護照 • 入境証明 • 有效逗留香港許可証明 |
B.婚姻狀況
如準新人曾經結婚,必須出示該段婚姻(若涉及多於一段婚姻,即每一段婚姻)之相關文件,缺一不可。
離婚 |
• 法庭發出之最終離婚判決令 (香港:表格6/表格7B) • 如離婚發生於您所屬國籍以外地方:生活於離婚地期間的居籍證明 (例如: 離婚前的護照、居留證、駕駛執照、政府郵件);或簽署法定聲明 MR23A (當中必須註明前結婚和離婚的日期、前婚姻期間的慣常居住地、前配偶的國籍、出生地點和出生日期) 來代替 |
喪偶 |
• 跟前配偶的結婚證書 • 前配偶死亡證 |
前段婚姻無效 |
• 法庭發出之最終婚姻無效判決令 (香港:表格7A) • 呈請 |
恢復原先婚姻狀況 |
• 法庭發出之最終婚姻無效判決令 (香港:表格7) • 呈請 |
C.特殊情況-曾改名人士
• 改名契 / 改名公證書
D.特殊情況-未滿21 歲
未滿21歲的人士而且其婚姻狀況並非喪偶,其父母或監護人必須於簽署擬結婚通知書時親臨本公司簽署未滿21歲結婚同意書和未滿21歲結婚聲明書(“同意文件”),或向區域法院法官提出申請同意書。並須出示下列文件正本:
• 未滿21歲申請人的出世紙
• 父/母/法定監護人之身份證明文件
此外,須根據申請人的親生父母現時的關係,提供如下額外文件正本:
仍有效 |
• 同意文件必須由父/母親簽署 • 父母親之結婚證書 |
已離婚 |
• 同意文件必須由獲法庭頒發管養權的父/母親簽署 • 法庭發出之最終離婚判決令 • 法庭發出之管養權判決令 |
同居 |
• 同意文件必須由母親簽署 • 提供同居關係的資料,包括同居生父的姓名,同居的開始及結束日期,出生時的同居地址 |
法定監護人 |
• 同意文件必須由法定監護人簽署 • 法庭發出之管養權判決令 |
備註:
- 任何非中文或英文之文件,須提供翻譯文本及翻譯員所簽署之聲明(聲明須註明翻譯員之姓名、身份證明文件、持牌登記編號、任職公司及職位 (如適用)、諳熟原文及翻譯文本的語言、原本文件類別及文件的持有人、簽署聲明之日期及地點、見證人之姓名及簽署)。
- 如翻譯文件上沒有翻譯員持牌登記編號,需另外提交翻譯員任職公司之商業登記及翻譯員之任職公司卡片 (卡片上需註明隸屬該翻譯公司之翻譯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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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只屬一般性參考資料,不應被視作完整的法律意見。欲查詢詳情,請聯絡壹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