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16 0 Comments

辦妥擬結婚通知書3點須知|資格、程序和所需資料

在香港結婚前,須完成下列程序:

  • 16歲以上的合資格人士,於結婚前3個月內,辦妥擬結婚通知書,啟動註冊結婚程序;
  • 遞交擬結婚通知書時,須出示所需文件作核實;
  • 未滿21歲人士須取得父母同意及提供所需資料

下文將由證婚律師為您詳細講解排期結婚的資格、程序和所需資料。

其他參考文章:9 步辦妥海外擬結婚通知書|所需程序、注意事項及跟進步驟

1. 排期結婚的資格

  • 在香港結婚,雙方無須是本港居民,可以屬任何國籍人士;
  • 香港結婚的最低法定年齡為16歲(以結婚當日計);
  • 如結婚的任何一方未滿21歲,但超過16歲,必須事前取得父母或監護人的未滿21歲結婚同意書和未滿21歲結婚聲明書。

2. 辨理擬結婚通知書的時間及程序

  1. 您們必須在預定結婚日期前的3個月內¹透過婚姻監禮人(“證婚律師”)向婚姻登記官遞交擬結婚通知書,啟動註冊結婚程序;
  2. 婚姻登記官會在婚姻登記處展示擬結婚通知書最少15日;
  3. 在15日後的第1個工作天起,如沒有人提出反對,婚姻登記官便可隨時發給 婚姻登記官證明書
  4. 因此,您們必須於結婚前最早3個月至最遲17日²透過證婚律師向婚姻登記處遞交擬結婚通知書;
  5. 當證婚律師收到婚姻登記官證明書後,您們便可即時舉行婚禮;
  6. 婚禮必須在簽署擬結婚通知書的3個月³內及收到婚姻登記官證明書後舉行;
  7. 排期結婚和行禮證婚可以由2位不同的證婚律師分別處理;
  8. 如結婚前最早3個月至最遲17日,新郎或新娘均無法在港親身辦理排期結婚,則需辦理「海外擬結婚通知書」。詳情請參考: 9步辦妥海外擬結婚通知書|所需程序、注意事項及跟進步驟

備註:

  1. 法例禁止擬結婚通知書早於結婚前3個月發出。
  2. 雖然辦理排期結婚的法定最後限期為婚前17日把擬結婚通知書遞入婚姻登記處,但若然期間出現環境因素(如公眾假期、政府部門因疫情關閉以及颱風等)或人為因素(如沒有考慮公衆假期及文書錯誤)引致的延誤,婚姻登記官證明書便不能如期獲批。因此,婚姻登記官建議辦理排期結婚的最後限期為婚前1個月,以減低延誤的風險,保障您們的利益。
  3. 擬結婚通知書的有效期,由發出日期計起的3個月內;若更改結婚日期,而新的婚期在發出擬結婚通知書日期起計的3個月以外,則需重新簽署,因原本的結婚申請已經無效。

3. 遞交擬結婚通知書所需的資料及文件

可由其中一位準新人到壹誓代辦,並帶備自己所有證件和文件的正本,及另一方的所有證件和文件的正本或副本。所需文件詳情如下:

A.居民身份/國籍

香港(永久)
  • 香港身份證

香港(非永久)
  • 香港身份證
  • 香港簽證身份書(如申請者持有此證件)
  • 護照+有效逗留香港許可証明(如申請者非香港簽證身份書持有者)

澳門
  • 澳門身份證
  • 入境証明
  • 有效逗留香港許可証明

中國內地
  • 往來港澳通行證
  • 入境証明
  • 有效逗留香港許可証明
  • 最新戶口簿(視乎個別情況)

台灣
  • 台胞證(如申請者持有此證件)
  • 台灣身份證+護照(如申請者非台胞證持有者)
  • 入境証明
  • 有效逗留香港許可証明
  • 戶籍謄本(視乎個別情況)

其他國籍
  • 護照
  • 入境証明
  • 有效逗留香港許可証明

B.婚姻狀況

如準新人曾經結婚,必須出示該段婚姻(若涉及多於一段婚姻,即每一段婚姻)之相關文件,缺一不可。

離婚
  • 法庭發出之最終離婚判決令
  • 香港:表格6/表格7B(補辦途徑)
  • 國内:離婚証/判決書+生效書(如判決書内有上訴期)
  • 台灣:已更新婚姻狀況的戶籍謄本
  • 如離婚發生於您所屬國籍以外地方:生活於離婚地期間的居籍證明(例如: 離婚前的護照、居留證、駕駛執照、政府郵件);或簽署 海外非居籍屬地離婚聲明-MR23 (當中必須註明前結婚和離婚的日期、前婚姻期間的慣常居住地、前配偶的國籍、出生地點和出生日期) 來代替

喪偶

前段婚姻無效
  • 法庭發出之最終婚姻無效判決令(香港:表格7A)
  • 呈請

恢復原先婚姻狀況
  • 法庭發出之最終婚姻無效判決令(香港:表格7)
  • 呈請

C.特殊情況 – 海外/内地人士申報未婚

  • 相關政府部門簽發的婚姻狀況證明
  • 内地:最新戶口簿
  • 台灣:戶籍謄本
  • 雖然在遞交擬結婚通知書時不需要提供此文件,但婚姻登記官可能會在處理結婚申請時要求您提交此證明作爲額外相關文件。所以,如果您的婚期比較近,或者您的國家需要很長時間才能申請到此證明,您可以考慮先自行申請此證明,這樣你的結婚申請就不會因爲欠缺此證明而被耽誤了。

D.特殊情況 – 曾改名人士

  • 改名契/改名公證書

E.特殊情況 – 未滿21 歲

未滿21歲的人士而且其婚姻狀況並非喪偶,其父母或監護人必須於簽署擬結婚通知書時親臨本公司簽署未滿21歲結婚同意書和未滿21歲結婚聲明書(“同意文件”),或向區域法院法官提出申請同意書。並須出示下列文件正本:

  • 未滿21歲申請人的出世紙(補辦途徑)
  • 父/母/法定監護人之身份證明文件

此外,須根據申請人的親生父母現時的關係,提供如下額外文件正本:

仍有效

已離婚

同居

法定監護人
  • 同意文件必須由法定監護人簽署
  • 法庭發出之管養權判決令

備註:

  1. 任何非中文或英文之文件,須提供翻譯文本及翻譯員所簽署之聲明(聲明須註明翻譯員之姓名、身份證明文件、持牌登記編號、任職公司及職位(如適用)、諳熟原文及翻譯文本的語言、原本文件類別及文件的持有人、簽署聲明之日期及地點、見證人之姓名及簽署)。
  2. 如翻譯文件上沒有翻譯員持牌登記編號,需另外提交翻譯員任職公司之商業登記及翻譯員之任職公司卡片(卡片上需註明隸屬該翻譯公司之翻譯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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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監理人實務守則

    辦理婚姻登記-入境事務處

    注意:以上只屬一般性參考資料,不應被視作完整的法律意見。欲查詢詳情,請聯絡壹誓